企业职工:
基本养老金=基础养老金+个人账户养老金+(过渡性养老金)+(地方养老金)
备注:
(1)按法规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,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;
(2)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、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,再计发地方养老金;
(3)基础养老金=(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×a+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)÷2×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×1%;
(4)个人账户养老金=个人账户储存额÷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;
(5)过渡性养老金=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÷120(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法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,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);
(6)地方养老金=(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-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)÷2×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×1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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